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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何京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浏览量: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从2009年起,国家民委与财政部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少数民族的农村人口,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村寨。这些民族村寨,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的特点。民族村寨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特色经济的宝贵资源。但在农村发展过程中,部分地区破坏少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和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民族村寨的特色急剧消失,因此,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工作,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脱贫致富的同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传统和文化遗产刻不容缓。

  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是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快少数民族聚居村脱贫致富步伐,实现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相协调;有利于总结和推广不同民族、不同经济文化类型地区特色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成功模式和经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因此,各地民委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村寨的选择

  试点村寨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少数民族人口聚居且比例较高,主体民族为世居少数民族;村寨民族特点比较突出,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具有一定价值;当地政府和群众都有积极性,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区位条件;村寨规模适中,可选择五十户以上、集中连片的自然村寨作为首批试点村寨。

  试点村寨的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少数民族聚居村寨分布状况,向民族自治地区和中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在各省区确定的试点村寨中,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将选择若干直接联系点,以便研究指导工作和总结试点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试点项目以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改造、特色产业培育、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创建为主要内容,其中以民居保护和改造为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同时开展与经济发展有关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和文化保护工作。

  (一)特色民居保护。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筑风格、建筑工艺和与自然相和谐的乡村风貌。根据规划和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抢救、修复或建设一批带有民族特点的特色民居,形成一批独具特色的民族建筑群落。

  特色民居保护的内容主要有:采取加固、防火等措施,保护、维修古建筑和特色民居;设计可供选择的图纸,引导、鼓励村民建设带有民族特点或地方特点的新民居。所需资金采取群众自筹、国家补助等多种形式加以解决;扶持村内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如连户道路硬化、环境卫生整治、修建体现民族文化特点的标志性建筑物等等。

  (二)特色产业培育。支持培育具有当地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比较优势的产业,如特色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传统工艺品生产、与民族村寨旅游有关的村级民族文化设施建设等,推动产业发展与保护少数民族村寨文化紧密结合,增加群众收入。

  为支持村民发展生产,提高自我发展和管理的能力,具备条件的试点村寨,可以将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与互助资金试点等现有的扶贫措施结合起来,推广社区主导型发展模式。“互助资金”试点村寨名单和资金管理办法由所在省区民委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同时报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把民族团结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融入日常生产生活之中,开展文明家庭、民族团结评比活动,发扬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创建和谐社会。

  四、试点工作的原则

  ——因地制宜,搞好规划。各试点村寨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并与其他新农村建设项目相衔接、相配合。规划要充分突出民族发展需要和民族特色,符合国家和地方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有关规定。

  ——尊重群众意愿。要以群众自意为前提,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不能强迫命令和搞大拆大建。要注意调动村民参与试点项目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意识,努力把民族文化保存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之中。

  ——保护和发展相结合。支持试点村寨生产发展项目,提高试点村自我发展能力;民居保护和建设要处理好利用现代建材与保护传统的关系,既要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又要使群众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生活便利。

  ——综合考虑、突出重点。要以村寨发展和特色民居保护为重点,把经济建设、村寨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五、试点工作步骤和要求

  各级民委、财政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试点原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试点工作。

  (一)确定试点村寨

  各省区民委商财政厅认真确定首批试点村寨,将试点村寨名单及相关背景资料报送国家民委备案。试点村寨数量可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09年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09]120号)下达各省区专项资金的额度统筹安排,一般每个村寨可补助50万元左右。补助资金每年突出1-2个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可逐年分步实施。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将对各地报送的试点村寨名单予以审核确认,地方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以便于公众监督和社会各界提供帮助。

  (二)编制试点规划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编制特色民居保护或改造、特色产业培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等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试点规划由各省区民委商财政厅组织以试点村寨所在的县为单位进行编制,报送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备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区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应吸收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小组,研究指导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建筑形式村寨的保护和发展的有效方式,以便更好的发挥示范作用。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

  试点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地方各级民族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的资金投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将对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国家民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参考资料:新疆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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