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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材编写情况概述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宋丽君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浏览量:

  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师范学校开展民族语文教学,必然需要解决民族语文教材编写和翻译问题。1959年9月,文化部、教育部、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出版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民族语文教材翻译和采用相结合,通用教材和自编及补充教材相结合的方针。规定“各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和师范学校应译用或采用全国通用教科书,另外自编本民族语言教材和民族学校汉语教材及民族补充教材”。会议对编写教材的政治内容提出严格要求,规定“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在教材的政治内容上要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学生”。会议还提出教材编写的协作方式和工作目标,提出“争取在较短时间内,由有关民族地区分工协作,编译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民族文字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这次会议提出了民族语文教材编写和翻译工作的初步框架,后来的民族语文教材工作就是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教材建设是学校三项基本建设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抓好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有利于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政策,在民族教育中体现民族特色和提高教育质量。新时期制定的民族文字教材政策主要有。

  1981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比较全面地提出了做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编译出版工作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有:⑴要加强领导,健全编译出版机构,配备足够的懂行的业务人员充实编译队伍,解决好编制、经费、纸张供应以及教材的印刷、发行、运输的等问题,力求实现教材“人手一册,课前到手”的要求。⑵要提高教材的编译质量,注意解决各科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工具书、课外读物的配套问题。⑶编译民族文字教材,从内容到形式,都要注意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在历史、地理、语文等教材中都要有民族和地区的内容。⑷编写民族文字教材,要加强各有关省、自治区之间的协作。1987年印发的《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在重审上述有关内容的同时,还提出教材编写要符合教育规律,指出:“在统一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的特点,编写出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教学要求要符合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知识水平、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

  国家对民族语文教材编译工作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⑴加强教材编写出版的规划和管理。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设有教材处协调民族教材建设的规划出版事宜。民族语文教材使用范围在一个省区的,由本省区负责规划和编写出版,跨省区使用的,成立由有关省区参加的教材协作组织。我国先后建立三个跨省区民族教材编译写作组织,1976年正式成立八省区(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蒙古文教材协作小组,1975年7月成立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朝鲜文教材协作小组”, 1982年成立“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五省区藏文教材协作小组”。协作小组协调民族文字教材的规划、编写、印刷出版和供应等问题。出版教材的经费由协作省区共同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⑵确立了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原则。民族教材编写采取的“翻译、编译、自编相结合”的原则:即数学、物理、化学等理科教材采取全部翻译的办法,以确保民族学生在这些课程的程度上同汉族学生保持大体上的一致。政治、历史、地理课的教材和小学阶段数学教材以及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的教材,在保证通用教材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民族语文、汉语文、外语以及地区性的一些补充教材采取全部自编的办法。⑶建立民族教材审定制度。从1985年开始,实行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与审查分开的制度,先后成立了朝鲜文、蒙古文、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各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对教材审查的范围、审查原则和对教材内容、形式、文字、插图等方面的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199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跨省(区) 使用的教材,由国家教委组织审定;本省(区)使用的教材,由省(区)教委组织审定。未经审定,不得作为教材”。⑷制定民族教材评奖制度和办法,统一规定了评奖条件和标准, 规定各教材审查委员会每3或5年进行一次教材评奖活动,以引导提高民族语文教材的编写质量。我国的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96年,全国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教材有1592种(其中新出的有343种),印数达3403万册。

参考资料:王铁志:当代中国的民族教育政策,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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